【广州刑事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于累犯的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赵某某因盗窃他人钱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服刑结束后,赵某某在公交车上,再次盗窃他人价值3000多元的智能手机一部。
赵某某在被警方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公诉机关依法对赵某某的盗窃行为提其公诉。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结束后,再次进行盗窃,考虑到赵某某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处罚情节多于从严处罚情节,因而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盗窃行为判处拘役,不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为一般累犯。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法院对于是否成立累犯、应如何进行量刑的逻辑论证思路为:
第一,首先判断本次犯罪是否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第二,本次犯罪能否以一般累犯对待;
第三,最终确定本次犯罪的量刑幅度。
对于从事第二次甚至多次从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进行量刑时,不能仅仅因为其再次从事犯罪行为而认定其为累犯,应当考虑其认罪认罚的主观态度的,综合认定后罪是否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徒刑、成立累犯是否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最后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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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