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案发后在家中等待,随后被传唤到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徐某某在上班过程中,与同车间的魏某某发生争执,双方进行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魏某某被徐某某打成重伤,大量出血。
公安机关到场后,立即将魏某某送往医院,并在向徐某某简单了解情况后,让许某某先回家等消息。
徐某某听从公安机关的指示,回家第二天,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互殴事件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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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或试图掩饰自己的行为,而是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告知其先回家等候处理后,听从公安机关的指示,并在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徐某某并无逃避侦查的行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首的认定,不能仅僵化的理解法条,更好灵活的处理好现实与法条规定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家等后处理,并在公安机关传唤下主动到案的行为,虽然没有严格依据法条进行“自动投案”行为,但是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实质上与“自动投案”无异,均没有试图掩饰自首行为逃避惩罚,而是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侦查,因而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