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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进行减刑的应如何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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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02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5日22:48: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罪犯进行减刑的应如何什么样的条件?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5年宋某某在任职某区委办局局长之时,利用自身职权,违规收取他人好处费,帮助他人处理相关行政争议事项,2010年年初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宋某某在服刑过程中服刑从监狱的各项规定,表现良好,现申请法院对其作出减刑裁定。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罪犯宋某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但是考虑到宋某某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滥用国家机关职权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并且在案发后,未及时退缴其受贿钱款,无法认定罪犯宋某某确有悔改行为,因此法院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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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减刑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结合罪犯在服刑阶段的现实表现和主观悔过程度而给予的在量刑方面的二次评价,从而检验和督促犯罪分子认识行为违法性,减少人格危险性,引导犯罪分子主动回归社会。

    因此,法院在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减刑作出裁判时,应当从罪犯的客观表现和主观责任两层要素进行分析,并且应先判断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是否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其次在判断其主观认识上是否有悔改、从善的意识。本案中罪犯宋某某原犯之罪法益侵害较大,且仍有80多万元的受贿款并未退缴,人身危险性尚未完全消除,主观上改恶从善的认识难以确认,因此法院对罪犯宋某某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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