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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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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82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5日22:50: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为帮扶农业生产,A县出台了多项助农措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购买农机的农户提供补贴。

      2010年至2015年,A县政府部门负责人何某某违规帮助A县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段某某申请到农具财政补贴名额,最后一次将补贴资金汇入农机销售公司账户发生在201512月。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某滥用行政职权,违规帮助不符合申请财政补贴的农户申请到农机补贴名额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本案中就辩方提出的本案发生在2010年,已经经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抗辩,法院认为,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犯罪。因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计算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多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最后一次将财政补贴资金汇入他人银行账户发生在2015年,没有经过5年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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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理论上对于犯罪之日的解释有不同说法,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犯罪之日,应当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之日。对于滥用职权罪这一结果犯而言,应当实害结果发生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关于追诉时效期间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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