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层层转托中请托人行为,应如何评价?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陈某某表示,希望通过陈某某请托公安机关负责人何某某为多名子女违规办理当地户口。
陈某某在收取朱某某的请托款后,截留部分钱款,将剩余钱款交给何某某并转达朱某某的请托。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法定职权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1. 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介绍贿赂罪
2. 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行贿罪
3. 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受贿罪
对于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的主张,不符合陈某某行为的客观表现。陈某某不仅停留在单纯介绍、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利益的层面,还包括切分贿赂款的部分利益的行为,超出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行为表现;
被告人陈某某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其具有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即通过为他人违规办理落户而获得利益,其实质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共同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违法层面的共犯。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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