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构成同一罪名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否应数罪并罚?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阮某某为XH公司的财务会计,其在明知XH公司与AK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AK公司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其在明知DG公司与AK公司与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上述公司从AK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3000多万元。案发后,上述公司已经全部补缴税款。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阮某某作为XH公司单位的财务会计,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单位犯罪,阮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阮某某还作为居间介绍人,向DG公司介绍AK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行为不同,应数罪并罚。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从事多项行为,在符合同一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罪数应当以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准。
本案中,阮某某第一次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犯罪,第二次介绍不同行为人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为自身谋取利益为目的实施的自然人犯罪,行为不同,构成要件不一致,属于异种犯罪,应数罪并罚。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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