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而受贿的,如何认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吴某某任职某地区商贸机关主要负责人,在该机关牵头的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为中,吴某某向CY公司投资3万元,并帮助CY公司办理相关市场准入手续,2019年年初,吴某某从该公司中获得了10余万元的分红。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是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受贿的。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CY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而依据市场情况,10万元在当地无法开设二手车交易市场;而吴某某管理的商贸机关,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职责,并且为CY公司的设立运营提供职务便利。结合吴某某投入资金与收取红利之间的巨大差距,可以认定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非法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投资入股型受贿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因此法院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投资入股型受贿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注册资金与实际运营所需要的资金是否匹配;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投入的资金与从公司分得的红利之间的差距是否合理;
第三,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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