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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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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85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7日23:34: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宋某某于20187月成立GA公司,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宋某某先后以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其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合同文件。

     合同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经公安查证,宋某某将其钱款挥霍。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意思,基于相信宋某某持有合同书的权利外观,而处分财产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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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是,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法律关系的成立为判断基础,而刑事责任的认定以被告人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为基础。

      本案中,被告人冒用公司名义借款,取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挥霍适用的,其行为指向具体的出借人,通过变造公司印章等方式使得对方产生错误意思而处分财产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出借人造成损失。而行为人变造公司印章、合同书等行为,又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在单位与出借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对于行为人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依据表见代理规则,最终由被冒名的公司承担。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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