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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废弃机油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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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3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7日23:36: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无证经营废弃机油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HY公司于2018年成立,主营业务为废弃机油,但并未取得相应的经营危险废弃物的资质。经他人介绍,HY公司与一家能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由前述公司组织收购HY公司的机油产品。

       后由于HY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严重环境污染,被群众举报。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废弃机油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法院认为,虽然从事废弃机油等危险物的经营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但是废弃机油等危险废物是否属于限制买卖或专营、专卖的物品,我国并无规定,将其解释为国家限制买卖、专营的物品属于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应当予以制止。并且HY公司经营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也只向一家公司供货,波及范围小,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较小,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长期处理废弃机油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应当评价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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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被告人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把握好罪与罪之间,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本案中对于废弃机油的定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其为限制买卖、交易的物品,因而若盲目将其定位非法经营行为,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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