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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机构负责人雇佣的看护人存在虐待行为的,机构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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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79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1日23:19: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看护机构负责人雇佣的看护人存在虐待行为的,机构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


【广州虐待被看护人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某地老年人看护机构负责人刘某某从社会上招募了一部分看护人员,负责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起居。

      2019年年初,多名老年人举报遭到看护人员的虐待,并且该看护机构的负责人在明知其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放任不管,甚至要求看护人员对看护人员严加管教。

       2019年7月,公诉机关依法对该看护机构负责人及看护人员以实施虐待被看护人罪提起公诉。


【广州虐待被看护人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看护机构的负责人在并非直接实施虐待行为的情况下,能否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本案中,看护机构负责人冯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虐待行为,但是其作为看护机构的负责人,在明知其雇佣的人员对看护的老人存在虐待行为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及时制止虐待行为,而是放任该行为继续发生,造成看护老人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情节恶劣,依法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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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虐待被看护人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认定看护机构负责人是否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时,从法院的裁判思路中可以看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第一,看护机构负责人与看护人之家具有责任关系。看护机构负责人对于看护人需要选人、管理的日常职责,其未尽管理职责导致看护人虐待被看护人的,存在失职行为;

       第二,看护机构负责人对于其雇佣的看护人存在虐待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的,即明知看护人实施虐待行为,仍予以放任的,具有虐待被看护人的间接故意;

       第三,看护机构负责人完全可以在发现虐待行为的第一时间,履行职责,主动制止,其在具有阻止和避免虐待行为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甚至要求看护人员“严加管教”的,对虐待行为的发生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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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虐待被看护人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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