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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擅自出借国企资金,事后收受利益的,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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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87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4日22:36: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擅自出借国企资金,事后收受利益的,如何定罪量刑?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宋某某任职某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其在职期间,多次将国有企业资金出借好友赵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赵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宋某某个人钱款20多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国有财产借给其他进行非法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凭借其出借国有财产的行为收取他人给付的非法利益的,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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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宋某某将国有企业资金出借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并从中获得他人给付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定罪处罚,还是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要以挪用公款为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即“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在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上,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财产出借给他人后,收受他人给付的钱款的,即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同时又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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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行为人依托信用卡办理衍生贷款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下一条:看护机构负责人雇佣的看护人存在虐待行为的,机构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