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依托信用卡办理衍生贷款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孙某某到A城市打工,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孙某某近期银行推出信用卡衍生业务,可以在办理信用卡的基础上为客户开通相应的贷款额度。
孙某某同意开通上述业务,并按时清偿了部分贷款额度,但是2019年3月孙某某被公司辞退,无收入来源,无法归还贷款,银行遂以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本案中,孙某某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在办理信用卡衍生业务后,仍在贷款额度内进行消费,初期仍按期归还贷款,没有恶意透支的故意。
同时,孙某某未按期归还的贷款系产生于信用卡的衍生贷款业务,并非恶意透支信用卡额度,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而仅因未及时归还贷款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办理依附于信用卡而衍生的贷款业务后,拖欠该贷款的,是否属于使用信用卡进行的恶意透支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某在银行办理信用卡衍生业务,实质上是与银行签订的普通个人贷款合同,属于普通贷款产品而非利用信用卡进行的恶意透支行为,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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