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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公司伪造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存在租赁关系的,妨碍法院执行的,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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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65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6日07:23: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关联公司伪造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存在租赁关系的,妨碍法院执行的,构成犯罪吗?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CX公司在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后,未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裁判,CX公司在判决到期后仍未向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法院于2019年年初开始强制执行。

     但CX公司提出自己2018年年底将该楼房出租给XC公司,经查X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X公司一致,双方通过伪造租赁合同的方式,意图排除法院执行。法院通过调动大量资源,才完成强制执行。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具备履行裁判文书必要的财产,但其通过与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债务,伪造租赁合同的方式,在执行标的物上设置障碍,意图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债权人权益迟迟无法实现,法院在动员大量物力的情况下,才得以实现债权,被告单位CX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屏幕快照 2019-09-06 上午7.24.24.png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构成拒不执行判刑裁定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有能力履行;

       第二,行为人拒不履行;

      第三,行为人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单位CX公司具有清偿债务财产价值相应的资产,但是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关联公司倒签租赁合同,在执行标的物上设置权利负担,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即使最后法院在动用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情况下实现标的物的执行,但是CX公司的行为已经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阻碍,侵害了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的法益,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一条:欺骗他人开通亲密付进而骗取钱款的,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下一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收取回扣的,是否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