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国企负责人虚增交易环节、截流资金的,是否构成贪污罪?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杨某某任职某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2019年,杨某某在同多家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谎称,该国有企业委托AH公司为代理人,由AH公司与供货商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事后,杨某某又以高于货物购销合同的价格与AH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从AH公司手中买回。
事后查明,AH公司将上述截流的货款给付给杨某某。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交易环节,以高于原定价格的方式与他人订立合同,并非法占有高于合同原定价格的价款,导致国有财产损失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定职责。其在国有企业与他人的交易中,利用担任国企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虚增交易环节,致使国有企业付出高于原订价格的货款,非法占有国企多给付的货款的,导致国有资产受损,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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