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被害人能否以案件涉及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审理?

分享到:
点击次数:1405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6日21:43: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被害人能否以案件涉及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审理?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孙某某与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孙某某谎称自己是多家建设公司的经理,承包多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于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宋某某提出借10万元。宋某某相信孙某某的陈述,并将钱款转账给孙某某。

事后孙某某再不与宋某某联系,宋某某发现情况有问题后向警方报案。

在法院审理中,宋某某以涉及个人隐私、不愿此事被社会公众知悉为由,提出不公开审理的请求。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自己是多家建设公司、承揽多项建筑工程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宋某某,使被告人宋某某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对于被害人宋某某以不愿自己被骗的事情被公众知悉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害人宋某某被骗的事实经过属于本案主要的审理对象,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所保护的个人隐私的范围,因此对于宋某某不公开审理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19-09-16 下午9.45.25.png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个人隐私,一般是指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行为人不愿让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而言均会涉及对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信息的审查。

因此只有合法的个人隐私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本案中,宋某某认为自己被骗属于个人隐私,于是申请不公开的,不符合个人隐私的定义,被骗的犯罪经过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隐私,因而法院对宋某某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上一条:对窃取物品性质存在认识错误的,应如何评价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下一条:故意毁坏非法财物的,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