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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窃取物品性质存在认识错误的,应如何评价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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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4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6日21:46: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窃取物品性质存在认识错误的,应如何评价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孟某某接到某冶金公司电话,称其单位设备出现问题,希望孟某某能来修理。

孟某某如约前往该冶金公司。在修缮设备的过程,孟某某发现该公司的车间里放有大小不一的金属块,孟某某以为是废料,乘人不备将其带走。

事后,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才了解到该金属块是冶金公司新研制的金属,价值极高。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修理冶金公司冶炼设备时,乘人不备,窃取金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从被告人孟某某的认识水平、被盗财物的外观、保管方式等方面,足以认定被告人孟某某并不知到金属价值极高,以为是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因此基于被告人孟某某发生对盗窃对象的重大认识错误,主观恶性较低,事后积极退赃,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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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成立犯罪需要满足主客观相一致的条件,即行为人不仅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有责性。而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对盗窃对象的价值属性发生重大认识错误,其并不知晓该金属价值极高,以为是不值钱的废料,因而在修理完毕后,顺手牵羊将金属带走的,其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属于对象错误。

基于被告人孟某某主观恶性较低,事后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弱的考量,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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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一条:上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不同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下一条:被害人能否以案件涉及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