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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不同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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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4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6日21:55: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上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不同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广州虐待罪辩护律师、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魏某某和孟某某领养一名弃儿,并取名魏小某。

魏某某和孟某某长期对魏小某进行打骂、虐待,2019年4月,魏某某在发现魏小某偷吃东西后,对魏小某进行严厉体罚,魏小某躺在地上无法动弹,魏某某仍不予理睬,事后发现魏小某因器官出血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某和孟某某犯虐待罪,检察院以一审法院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魏小某的死亡系魏某某故意伤害导致,魏某某除犯虐待罪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一级检察院支持抗诉,并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和孟某某对魏小某长期实施体罚、打骂,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广州虐待罪辩护律师、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和孟某某对领养的儿童长期实施打骂、虐待行为,两人行为依法构成虐待罪。魏小某死亡的结果系魏某某实施的体罚、抽打行为导致,魏某某明知其行为的危害性仍积极实施的,其行为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屏幕快照 2019-09-16 下午9.56.10.png


【广州虐待罪辩护律师、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就提出的抗诉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为准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是由上下两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下级检察院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上一级检察院对抗诉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支持并派员出庭。

因此,提出抗诉意见的职权在下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只能就下一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进行审核,无权修改,否则由可能造成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突袭,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同时允许上一级检察院变更抗诉的罪名,会导致控辩失衡,无法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损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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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虐待罪辩护律师、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条:行为人在缓刑期间与他人达成贿赂合意,缓刑结束后收受贿赂的,如何评价? 下一条:对窃取物品性质存在认识错误的,应如何评价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