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低价购房形式受贿的,受贿金额应如何认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钟某某任职某地区行政机关领导。在其负责的招商引资项目上,钟某某私下与FD公司洽谈,并与FD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钟某某帮助FD公司顺利中标后,FD公司向钟某某给予一定的好处。
2019年年初,招标结果公示后,FD公司在钟某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钟某某向FD公司的经理表示,自己想买FD公司经营的房屋,但是价格过高。
FD公司随机向钟某某提出低价购房优惠。2019年4月,钟某某的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事成之后向他人索要购房优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房屋的,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行为,应当依法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告人钟某某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上,由于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法律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向他人索要或收受一定的金额作为行使职权的对价。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在违法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后,向他人索要购房优惠的,该部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属于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获取的,因而应当将实际市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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