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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电信网络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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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30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3日22:26: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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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电信网络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李祥敏  单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系对电信网络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电信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近年来,电信网络的急速发展,带来信息传输量大、传播速率快、受众大的便利外,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和便利条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发展。单县法院结合近年来审执工作实际,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电信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数量猛增。2013年之前通过电信网络或者涉及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仅有3件,2013年至今该类案件上升至20件。单县法院所处的地域属于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应案件会更多,增量也会很大。

  (二)种类多,涉及领域广。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其手段区别于以往的常规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危害大、隐蔽性强等特点。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智能手机等网络应用终端的普及,通过网络QQ群传播淫秽视频,利用微信售卖须经国家特许经营的香烟,通过设立“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通过打电话冒充专业人员销售所谓的中草药,在贴吧、微博、微信群、QQ群等平台散播他人隐私或编造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传统侵权领域,还会使一些常见犯罪穿上“隐形衣”,例如通过微信红包进行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犯罪分子通过组建“伪基站”,设立通讯群组,如微信群组、飞信群组、QQ群等犯罪手段传播,其传播速度呈几何数增长,且难以控制,相应的受害人群也众多。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受害人既有年轻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企业工作人员;有知识分子,也有一般民众。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编造、散播虚假的险情、灾情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造成社会的恐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危害巨大。

  (四)涉案嫌疑人多、地域广。传统刑事案件由一人实施,即使形成共犯也是“一对一”的形式,而此类案件则为多人共同实施,且“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涉案嫌疑人多;电信网络不受地域限制,跨省、跨地域甚至跨国犯罪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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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信网络犯罪特点的成因

  (一)电信网络本身的特点。我国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牌照的发放,云量语音、数据、视频传播愈加高速快捷。相对于普通的犯罪手段,电信网络呈现出难预测难控制的特点。移动智能终端普及度高,人人都是电信网络的使用者等等,这些特点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力。电信网络提供者作为获得巨额利润的一方,在享受这些丰硕果实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核查、监管义务,发挥“保护伞”的作用。有些电信网络服务者不但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制止、监管,甚至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以提高自己的点击量和用户量。

  (三)犯罪成本低。违法分子只需要购买“伪基站”等设备,就可以使用该设备占用无线电频率、占用无线电通讯频率资源,在极短的时间内发送数千条、数万条违法信息;通过在网络上建立“通讯群组”实施犯罪活动,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三、针对电信网络犯罪提出对策建议

  (一)公众提高自觉防范意识。公众在接收到诈骗、虚假谣言信息时,增强分辨能力,不轻信,不可贪图便宜,要抵得住诱惑;发现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自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家长、学校、社会引导青少健康规范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网络。

  (二)国家相关部门、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管。国家相关部门、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研制更高端的设备,检测违法犯罪信息和活动;严格相关准入标准,严把关、严准入,确保传播的信息准确真实健康。

  (三)严肃查处,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侦查机关,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措施侦查电信网络犯罪,及时查处,尽快立案。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和刑罚处罚方式,增加单位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规定,同时多数此类罪名涉及罚金刑,判处罚金,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斩断利益链条,也铲除了他们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贯彻了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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