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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在对疑似醉驾车辆进行检查时,因超越职权追堵造成伤害的,法律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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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94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00:21: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辅警在对疑似醉驾车辆进行检查时,因超越职权追堵造成伤害的,法律如何评价?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孙某某为某公安派出所辅警,其在进行巡查时接到他人举报,称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尾号为A3的轿车涉嫌醉酒驾车,孙某某随机独自一人驾驶警车前去查看,在发现何某某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后,为将何某某逼停,孙某某持续向何某某喊话,在何某某驾车通过某一路口时,因被警察追撵,以过快的行驶速度转弯时撞上绿化带,车辆解体,何某某当场死亡。

孙某某看到交通事故,未采取救助措施,离开现场。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只能在其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身份为辅警,只能在正式交警的带领、监督、指挥下开展工作,但其枉顾自身权限范围的限制,在发现涉嫌醉驾车辆后未及时报告,而是自身采取驾车堵截行为,未能成功将何某某拦截,且在追堵过程中导致何某某产生畏惧心理而逃逸,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某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追堵行为与何某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孙某某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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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对于自己属于辅警身份,没有单独执法权的职务范围系明知,但其仍在没有正式交警指挥下单独行动,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最终导致被害人何某某死亡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导致被害人何某某死亡的主观故意,因而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滥用职权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于客观超过要素,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认识,但需要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将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归属于被告人行为,从而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