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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欺骗而加入诈骗集团后,冒充国家司法人员进行诈骗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被他人欺骗而加入诈骗集团后,冒充国家司法人员进行诈骗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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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46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00:27: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被他人欺骗而加入诈骗集团后,冒充国家司法人员进行诈骗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广州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好友魏某某聚餐时,魏某某向周某某的介绍的一份境外工作,周某某抵达境外后发现魏某某向其介绍的工作系加入当地诈骗团伙,向境内人员进行电信诈骗。

周某某加入上述组织后,负责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向境内受害人传递虚假信息,获取受害人信任后要求其转移钱款。

20194月,该境外诈骗团队被警方依法抓获。经查,该诈骗团队具有严密的组织性,每个人在其中的分工均不相同,同时该诈骗组织还对其中成员提供宿舍以及工资。

 

【广州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跨境电信诈骗团队中的一员,多次冒充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向境内民众实施诈骗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得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整个诈骗团队组织严密,相互配合,共享利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不同成员在非法取得财物后统一分配利益,该犯罪团伙之间已经形成了相互联系的整体诈骗团队,成立共同犯罪;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参与人应当对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人周某某的诈骗金额以其参与犯罪期间,该团队诈骗所得的全部金额计算。

在具体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被告人周某某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0-16 上午12.29.40.png


【广州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讨论的一点是,被告人周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骗网境外后发现系诈骗团伙的,是否成立胁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完全不自愿的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的人。成立胁从犯需要满足两个人条件:第一,自身不愿从事犯罪行为,但在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不得已做出违法行为;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境外发现好友介绍的是一诈骗团伙后,在一定的被动性下加入该组织,但是加入后其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不属于胁从犯。

 

【广州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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