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私自占有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并以部分资金用于公司项目建设的,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何某某系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监事,2018年年底,其收到政府有关部门退还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后,利用职权,从公司会计人员处拿走相关印章,违规领取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归自己所有,随后有将上述资金部分用于公司新投资建设的楼盘中,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一直未归还。
2019年6月,何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提取公诉,在庭审中,何某某辩称,自己虽然有领取的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但是其没有挪用该资金归个人使用,而是将该资金用于公司项目的建设上,只是暂时为公司保管,以便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支取资金。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何某某对自己不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抗辩:
首先,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公司监事,在明知自己不具有领取土地出让金权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规定,从财物人员处私拿印章骗领土地出让金,并且未将领取的土地出让金及时入账,具有隐匿资金归个人占有的故意;
其次,被告人何某某确实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但是并不能证明该土地出让金全部被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并且该笔项目具体的用途、支出情况等问题何某某均为向财务报账,不符合一般逻辑和经营经验,因此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自己不具有挪用的主观故意主要依据是自己曾将部分资金用于公司项目建设。但是其行为并未改变仍有部分资金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归被告人何某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并且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权私拿公章,领取土地补偿金后未入账的行为,均说明其具有明知是单位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的故意,因此,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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