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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用其身份,虚构还款能力骗取借款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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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60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00:00: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职人员利用其身份,虚构还款能力骗取借款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广州诈骗罪、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楚某某任职某区某行政机关局长,在其任职期间,因多次参与赌博活动而前下巨额债务。为还清上述债务,楚某某向他人表示自己是某行政机关局长的身份,向他人作出虚假承诺,即自己具有较高的还款能力、或者可以帮助其解决工作、住房、户口等问题,并以此为条件,向他人借得金额不等的钱款均用于偿还赌债或用于个人消费。

20193月,楚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广州诈骗罪、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楚某某在明知自己因参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仍利用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自己具有极高的清偿能力,或明知自己无权干预人员任免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假承诺,自己能帮助其解决工作、户口等问题,骗取他人信任,进而取得金额不等的钱款,并将该钱款部分用于归还赌债,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致使他人遭受次财产损失,同时破坏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依法成立诈骗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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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

但若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欺诈行为,虚构自己可利用职权为他人非法牟取利益,进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处分财产的,不仅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同时满足诈骗罪与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广州诈骗罪、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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