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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隐瞒投资钱款去向,投资项目出现经营问题仍与他人签订投资合同的,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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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91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23:29: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基金管理人隐瞒投资钱款去向,投资项目出现经营问题仍与他人签订投资合同的,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何某某作为HJ资产管理公司的职员,以HJ公司以及该公司其他关联公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以投资资金用于相关基金经营项目为名,获取多名投资人钱款,并且将上述钱款并未用于承诺的基金项目中,而是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投资期货等行为。在投资期货失败后,何某某隐瞒损失,继续与他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骗取他人资金,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投资人钱款,20193月被检察机关依法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基金管理人员,在与他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时,虚构资金用途,骗取被害人信任,将所得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期货投资中,在投资失败后,隐瞒真实情况,未向对方作出风险提示,仍继续募集资金,对后续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持放任态度,无视投资风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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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会使得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丧失信心,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基金管理人,在与投资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后,有责任也有义务帮助投资人规避投资风险,但其不仅在签订协议时虚构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将获得的投资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进行高风险投资,而且在投资失败后,隐瞒真相,继续募集资金,骗取被害人财物,枉顾投资人的财产安全,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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