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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后又将其对外出售、使用的,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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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47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23:25: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货币后又将其对外出售、使用的,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广州持有、使用、出售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赵某某从网络上看到有人上传制作假币的方法,于是便按照网络上的方法,购买相应的设备后,陆续制作了面值为20元、10元和5元的纸币,并将上述伪造的货币部分用于日常消费,部分用于对外出售。

20195月,赵某某在对外销售假币过程中被人发现并举报,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了大量未使用的伪造货币。

 

【广州持有、使用、出售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私自购买设备及材料,违法制造货币并使用自己所制造的货币,同时还向他人出售自己伪造的货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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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持有、使用、出售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在定罪方面:被告人伪造货币后有进行持有、使用、出售的,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从而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出售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制作出假币后,不仅自己使用,还对外出售的情况下,因为行为人持有、使用自己所伪造的货币的,仅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同时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其伪造的货币,也应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全部违反行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在量刑方面:根据《货币案件解释》的规定,对伪造货币罪进行量刑时,主要需考察行为人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张数等问题。同时行为人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由证据证实后者时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广州持有、使用、出售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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