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公职人员接受他人贿赂钱款用于购买房屋的,该房屋是否应予以没收?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何某某就职某地区某行政机关负责人。2018年3月,在该机关负责的招商引资项目中,AV公司经理赵某某为请求何某某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AV公司照顾,在听说何某某有买房的意愿后,为其购置了一套郊区别墅,并办好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为掩人耳目将该房屋登记在何某某妻子名下。
2019年3月,经他人介绍,何某某与某建设公司经理陈某某相识,在何某某的关照下,陈某某承建了当地某办公大楼的扩建、装修工程。2019年5月,何某某向陈某某表示自己想购买B市一处房屋,陈某某当天将300万元的购房款打到何某某的账户。随后何某某购买了一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母亲名下。
2019年6月,何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从中收取他人给付的财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对于本案中受贿的对象分别为房屋和钱款,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均应当予以追缴。
对于何某某购买的B市的一套房屋,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并未能证明购买该房屋所用的钱款系陈某某向何某某支付的贿赂款,因此何某某受贿的对象仅限于该钱款而并非为房产,对于陈某某向何某某支付的钱款应当予以追缴,房屋则应解封后,退还房屋产权人。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职务犯罪中,涉案财产为房屋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受贿的对象为房屋还是钱款,若受贿对象为房屋,则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该房屋属于犯罪分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若受贿的对象为钱款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行为人是否将该钱款用于购房,并且在行为人已经将所接受的钱款退赃后,对于涉案房屋可以解除查封,退还房屋产权人,对于同一职务犯罪行为,不能在行为人已经上缴贿赂款的同时仍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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