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从住处查获毒品以及制毒物品,但无法确定谁制毒,能否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赵某某受其丈夫孟某某所托,前往A村从曹某某处收取其丈夫预定的毒品,曹某某携带毒品从B市前往A市,达到约定地点后,其将毒品交给赵某某。
赵某某拿到毒品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赵某某立即将取到的毒品丢弃并准备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事后警方及时对赵某某丢弃毒品的数量作出认定。
同时根据赵某某的供述,警方从毒品提供者曹某某处相继查获相应的制毒物品以及多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前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包括海洛因等毒品成分。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从曹某某处取得的白色粉末系毒品的情况下,仍按照其丈夫的要求予以携带、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于被告人曹某某,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虽然无法证明曹某某系贩毒人员,其与孟某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但是从曹某某住处搜出大量的制毒器具,并且根据被告人赵某某与曹某某的供述,可认定赵某某所丢弃的毒品系来源于曹某某,因此曹某某携带毒品从B市到A市的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从被告人曹某某家中搜查出的毒品,在无法证明该批毒品系用于贩卖的情况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即运输毒品的客观表现为使得毒品发生了位移。但是不是所有转移毒品所在地的行为均成立运输毒品罪。因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并列,因此运输毒品罪的成立需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具有相关性。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是帮助其丈夫收取、携带毒品,其运输毒品的行为并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行为相关,因此在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携带毒品,数量较大的基础上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对于提供毒品的曹某某而言,虽然无证据证明该批毒品系曹某某贩卖给孟某某,但是从曹某某家中查获的制毒物品可以说明曹某某运输提供赵某某的毒品与其制造毒品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因此被告人曹某某就其提供毒品给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是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因无法证明是以贩卖为目的,因此被告人曹某某就家中藏有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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