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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发生刮蹭后,言语不合发生辱骂殴打,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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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2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3日01:10: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驾驶车辆发生刮蹭后,言语不合发生辱骂殴打,是否构成犯罪?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3月中旬,孟某某等人外出旅游,在某地省道上行驶时,由于车速较快,与对面相向而来的货车发生刮蹭,孟某某等人随即停车查看。下车后,孟某某等人与货车司机孙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孟某某等人先对孙某某进行辱骂,随后又对其殴打,在路人的制止下,孙某某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为轻伤。

20198月,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孟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因驾驶汽车与他人发生刮蹭,便随意辱骂、殴打被害人孙某某,导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因此被告人孟某某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在殴打孙某某致其轻伤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孟某某等人的行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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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因车辆发生刮蹭而与他人爆发口角争执,并且随意殴打他人,对他人身体施加有形力,同时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对殴打他人的行为没有进行任何自我控制,仅因生活琐事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孟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满足随意性与恶劣性的条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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