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上缴国库,能否冲抵罚金?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龙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害人钱某某,龙某某向钱某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助钱某某提高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同时要求钱某先将信用卡暂时存放在钱某某处,钱某某信以为真。
随后,龙某某以ZS银行推出信用卡透支额度提升活动为由,让钱某某先将透支额度1万元提前归还。随后龙某某利用技术手段,将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信用卡还款额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龙某某在取得钱款后便逃跑,与钱某某断绝联系。
2019年4月,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同时将从龙某某身上搜出的两部手机予以扣押。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实施,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将信用卡暂时存放在龙某某处,同时按照龙某某的指使提前还款的,最终龙某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某支付的信用卡还款额据为己有,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某辩称,对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自己的手机并非犯罪工具,而是被告人龙某某自己的合法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再扣押。
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无法证据扣押的被告人龙某某的两部手机属于作案工具、或利用犯罪所得购买,因此无权没收被告人龙某某的两部手机。但是由于被告人龙某某罚金刑尚未缴纳,其个人银行账户中无足够钱款支付罚金刑,因此扣押的两部手机应依法拍卖后先冲抵罚金,有剩余的依法返还被告人。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其缴纳的对象应当为犯罪等分子的合法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所有的两部手机在被侦查机关扣押后,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罚金刑,但是考虑到被告人龙某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缴纳罚金,两部手机作为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不能追缴后上缴国库,但是可以作为罚金刑的执行财产,予以拍卖冲抵罚金后,再将剩余的钱款返还被告人。
因此,法院对于被告人龙某某的手机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于法有据,不应解除扣押返还被告人。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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