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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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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9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00:08: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购买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魏某某从某村以低价购进一批缺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为方便其销售,魏某某从他人购买20多张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法证明,并且将上述证明与生猪一并卖给各大屠宰场、生肉销售市场等,导致该缺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流向市场。

2019年,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执行检查时发现该批猪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虚假,依法将该猪肉查扣。

2019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人民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将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售给他人,指使该问题猪肉流向市场,虽无证据证明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但其对外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魏某某为了使得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顺利进入市场,其购买多张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虚构该生猪检疫合格,欺骗消费者。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开具的文件,被告人魏某某大量购买该虚假检疫证明的,依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于被告人魏某某购买的张数较多,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食品安全,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定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上午12.10.24.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证件,被告人魏某某购买上述虚假证件的行为,依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关于该罪名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我国法律除对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有明确规定外,对其他国家证件并无规定。本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买卖机动车行驶证15本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购买虚假动物检疫证明20多本的,且该问题猪肉流向市场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性较大为依据,酌情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属于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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