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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的,随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后逃跑的,诈骗对象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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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49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22:54: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欺骗他人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的,随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后逃跑的,诈骗对象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陈某某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经营不善,需要向他人借款以维持运营。在朋友魏某某的介绍下,陈某某认识了投资人楚某某与孟某某,陈某某在明知自己公司资金缺口较大、当前经营盈利微薄,还款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仍向楚某某和孟某某高额借款,同时劝说朋友魏某某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保证自己一定按时还款,就自己无法偿还的部分魏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自己按期向魏某某清偿该债务。

魏某某同意为陈某某提供担保,陈某某在获得借款后立即断绝其他人联系,潜逃至外地。

20198月,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某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魏某某让其为自己向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在获得被害人魏某某的同意后,又从楚某某、孟某某处骗取借款后潜逃至外地,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断绝与债权人联系的,其实施了两个诈骗行为,分别骗取了被害人魏某某的财产性利益和楚某某、孟某某的借款,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下午10.58.0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的计算的问题,以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行为的受害人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系本案的争议焦点。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的意思表示做出处分财物的行为,使得行为人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麻烦分别实施两个诈骗行为,分别骗取了魏某某的财产性利益,和楚某某、孟某某的借款。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楚某某和孟某某可以通过要求魏某某承担担保责任而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从事实层面上,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有的是楚某某与孟某某的借款,若不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楚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违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陈某某对于获取的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楚某某和孟某某行驶担保权正是为了避免其财产损失。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对不同对象实施了两项诈骗行为,依法成立诈骗罪,对于诈骗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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