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驾驶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员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870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22:58: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驾驶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员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94月,贾某某在田地里干完活后,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在田间小路上,路遇同样完成耕作的秦某某,于是稍秦某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因该路段路况不好,贾某某驾驶不慎,其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向路边大树,导致车内人员秦某某因脏器受到冲撞,器官破裂,重伤死亡。贾某某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经交警部门鉴定,贾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20196月,公诉机关以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因好意施惠行为,承载秦某某回家途中,由于驾驶不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人员秦某某遭受冲击,脏器怕破裂而死,经交警部分鉴定,秦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属于无号牌车辆,酌情从重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下午11.00.59.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交通肇事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由此可知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交通环境中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因此本罪的受害人不仅包括与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对方车辆的驾驶人、乘坐人,也包括搭乘驾驶人车辆的乘坐人。

因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同车人员当场死亡的,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关于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