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医院药品价格进行行政检查时,因医闹无法进行,医院确有违规加价行为的,执法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刘某某任职A市物价局执法队队长一职,在其前往A市某医院检查该院医用药品、器具定价时,正好遇到大批群众上访,围堵医院,导致检查工作无法继续开展。刘某某将现场情况向局长汇报后,经局长批示可以暂缓检查,刘某某遂率执法队离开该医院。随后刘某某因被群众举报有违法受贿行为,被撤职查办。在交接工作的过程中,刘某某疏于告知接任人员对A市某医院医疗用品价格的检查尚未完成这一事实,2019年8月,该医院被媒体曝光,其医疗用品存在加价销售的情况,引发负面舆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执法队长、负有行政检查职责之时,虽未能按时完成检查任务,但是均事出有因。
被告人刘某某在第一次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大批民众上访、包围医院,现场已经不具备行政检查的客观条件,经请示被告人刘某某获得延期检查的同意,因此被告人刘某某在当时的特殊条件下,已经尽到执法人员职责,不存在严重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后期被告人刘某某离职交接过程中,因其疏忽,对该医院继续进行检查的交接手续未能完成,被告人刘某某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该过错,也尚未达到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并且被告人刘某某未能完成交接手续的行为与导致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的刑罚处罚标准,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一律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出现失误的行为均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即,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在于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既要防止,因制度不健全,许多工作需要探索,而放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要求,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以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论处;也要防止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切失职行为均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应当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失而存在失职行为,并且该失职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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