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合同骗取公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合同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吗?

分享到:
点击次数:2529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3日00:07: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合同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83月,冯某某人任职A市某电力公司总经理,经朋友介绍冯某某认识了某建设公司经理秦某某。随后,冯某某告知秦某某,让其整理出2017-20193年来,该电力公司办公场所、环境、设备的装修、更换情况,秦某某按照冯某某的指使,利用整理出的材料虚构与该电力公司间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合同等材料,并利用该材料从电力公司财务处获取相应货款,并将收取到的货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冯某某。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总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以伪造合同文本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秦某某作为建设公司经理,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接受冯某某的指使,帮助其伪造合同骗取公共财物的,其行为与冯某某共同成立贪污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在贪污犯罪活动中,按照冯某某指使,伪造材料骗领公共财物,系对冯某某的贪污行为提供帮助,自己并未非法占有相关利益的,因而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2-03 上午12.09.01.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秦某某系公司经理,并非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国家工作人员冯某某的指使下,利用冯某某的职务便利,伪造建设工程合同套取国家资金、公共财物的,并最终将该财物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冯某某,其行为为冯某某的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与被告人冯某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