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运行私服游戏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网络端口进行游戏币结算,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任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某互联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国外架设、运行由该公司开发制作的网络游戏,并通过网络进行推广,利用游戏玩家充值游戏币而非法获利。
随后,赵某某在明知任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运行私服游戏的情况下,仍开发GY支付平台,供该私服游戏玩家充值游戏币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为任某某等人私自运维的私服游戏架设付款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和充值游戏币等服务的,虽明知任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维私服游戏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是其并不知晓任某某等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还是侵犯商业秘密,因此综合全案情节,认定被告人中赵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适宜。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网络游戏的制作研发依法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架设、运行该游戏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中的复制、发行行为;
第二,被告人赵某某与任某某等人并未存在同谋,赵某某并非接受任某某的指示为其运维私服游戏提供帮助,因而两人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共同犯罪。
第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成立,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仅为帮助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从而不适用总则的规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其原因在于被告人任某某与魏某某运维私服游戏的行为依法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某某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共犯从属性原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适用独立的法定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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