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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要求他人伪造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在法院对执行异议立案后又撤诉的,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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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42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9日01:41: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被执行人要求他人伪造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在法院对执行异议立案后又撤诉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车某某与赵某某签订一笔2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为担保借款的履行,车某某以自己在A市的一处房屋为赵某某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车某某无力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该房屋进行拍卖。车某某为阻却执行,让其好友魏某某伪造在将该房屋抵押前曾与车某某就该房屋订立有租赁合同的文本,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驳回该异议后,魏某某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车某某又让魏某某撤诉,法院遂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在执行异议的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物无法进行拍卖。

2019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车某某、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车某某和魏某某辩称,自己虽然有伪造租赁合同排除执行的行为,但是在法院立案后及时撤诉,未对法院的执行行为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车某某和魏某某为阻却法院执行,伪造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进行虚假诉讼的,已经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产生妨害,致使该执行标的物无法被拍卖、变卖的,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构成犯罪。

 

屏幕快照 2019-12-19 上午1.43.5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一点是,被告人车某某与魏某某在伪造租赁合同,提出虚假诉讼后又撤诉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开始着手进行犯罪活动后,在实行行为的危害结果出现前,自动放弃从事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本案中,被告人车某某与魏某某进行虚假诉讼以排除执行的,在法院立案后进入审理过程中,已经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被告人车某某、魏某某的行为已经对法院执行产生妨碍效果,应当认为为其行为即遂,即遂之后无中止,因此被告人车某某、魏某某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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