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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人肇事后逃逸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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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4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9日22:24: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人肇事后逃逸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198月,刘某某驾驶车辆从A地前往B地出差的过程中,由于夜间行车较为疲劳,不慎驶向非机动车道与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孙某某严重受伤,送到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经交警部门鉴定,驾驶人刘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害人孙某某的近亲属对刘某某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AA保险公司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A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范围内向被害人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管理规定,在长时间疲劳驾驶的情况下,与行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某死亡的,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庭审中,附民被告AA保险公司辩称,被害人孙某某的去世是由于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使得孙某某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才去世的。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AA保险公司与刘某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AA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人刘某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造成的损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双方刘某某与AA保险公司就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因此,被害人孙某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AA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刘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公诉机关的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刘某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将被害人孙某某送至医院,被害人孙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受伤过重而非因刘某某逃逸而未得到及时救治,因此法院对AA保险公司的辩护理由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19-12-29 下午10.28.10.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在公诉机关进行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孙某某死亡的,孙某某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保险责任的免除问题上,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金支付的情形。除外责任的事项主要有:一是不可保危险,如世界大战、核战争等;二是道德危险,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三是由专门的特别附加险种承保的危险。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并非故意犯罪,因此不属于责任免除的事由。其次,被告人刘某某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的设立目的在于当投保人无力赔偿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能够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被告人刘某某造成交通肇事事故后,保险人可通过与投保人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事由而免除保险责任,不仅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而且使得投保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落空,无法发挥该险种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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