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明以获取借款人信任从而向其提供贷款的,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胡某某自己经营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为盘活该公司,胡某某向自己的好友赵某某借款300万元,用于维持自己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为打消好友顾虑,胡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赵某某同意后,与胡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向胡某某如约支付了全部借款。
2019年8月,借款合同到期后,胡某某经营的公司仍无较大起色,胡某某未及时履行借款的清偿责任,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担保债权的清偿。法院经查发现,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系伪造,而真实情况是,胡某某已经将该不动产与他人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法院无法直接拍卖、变卖涉案房产实现胡某某对赵某某的担保的责任。
赵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伪造不动产权属证明,隐瞒房屋已经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的事实,获取借款人的信任,并与借款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虽然事后赵某某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给他人导致自己与胡某某的借款无法获得足额清偿的,但是被告人胡某某并无非法占有该借款的故意。
在诉讼中,被告人胡某某承认自己与赵某某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并且辩称,在借款到期后自己虽然未能及时清偿借款,但是自己并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在赵某某申请拍卖、变卖房屋的过程中自己也曾多次与赵某某协商,希望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清偿借款。
因此,被告人胡某某虽然伪造不动产权属证书、隐瞒房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使得赵某某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但是其并无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其在庭审中承诺分期归还借款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另行以民事纠纷处理。但是被告人赵某某私自伪造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伪造者证书上的公章的,其行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最终因其处分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而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伪造房产权书、隐瞒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与赵某某订立房屋抵押合同以获取赵某某的信任进而获得借款的,其客观行为符合诈骗行为的部分要件,即事实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但是,胡某某并无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其仅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但并未逃避债务的履行,而是积极通过其他方式来清偿对赵某某的债务。赵某某因胡某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损失,可另行通过主张民事违约责任获得清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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