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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供销社主任违规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将村集体的土地变更至自己名下,再将土地租给村委会收取租金,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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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60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9日22:33: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村供销社主任违规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将村集体的土地变更至自己名下,再将土地租给村委会收取租金,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基本案情                

2003年,孙某某任A村供销社主任,该村供销社为经营餐馆租用B村土地,用于发展餐饮业。后期由于资金紧张,该餐馆作价出卖给孙某某。随后,孙某某找到土地部门,违规将A村供销社租用的经营餐馆的B村土地所有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2015年,因城乡发展,当镇政府准备在AB两村内建设物流园区,孙某某所有的加油站和土地位于征收范围,时任B村村委会书记吴某某为尽快完成拆迁事项,以B村村委会的名义与孙某某就其加油站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向孙某某支付30多万元补偿金。

20193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庭审中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还是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违规获取承租B村的土地所有权,在餐馆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隐瞒所征收的土地属于B村的事实,利用违规办理的权属证书收取B村村委会向其支付的征地补偿款。由于该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B村村委会为协助镇政府尽快完成征地拆迁事宜而与孙某某达成拆迁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属于协助镇政府依法从事公务,因此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具有公款的性质。但是被告人孙某某作为A村供销社主任,其对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占有是通过违规获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的,并未享有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其在与B村村委会商定征地补偿问题时,隐瞒征收土地原属于B村的事实,利用违规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骗取征地补偿款实现非法占有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屏幕快照 2019-12-29 下午10.35.47.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与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中均包括骗取财物,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两种的区别,除行为主体的身份要求不同外,最重要的一点区别是,贪污罪中,行为人所骗取的公共财物与其职务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进而实施骗取公共财物行为的,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诈骗罪而言,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涉案财物具有职务上的管理、控制能力,而仅要求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并利用其诈骗行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即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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