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向公职人员行贿并骗取补偿款,会构成行贿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吗?
基本案情
时任某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马某某从其好友处听闻近期政府决定征收该村土地,马某某向县政府负责财政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高额利益输送,请求其在进行审批时对该社上报的数据予以“照顾”。
事后,马某某虚报该村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等情况,从财政上获取高额征地补偿费用。
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行贿罪、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辩称,自己的确曾经向他人行贿,希望有关人员在财政审批时能帮助其隐瞒虚报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从而能多获取征收补偿金。但是对于多取得的补偿金,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同时,自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目的即是多获取征地补偿款,行贿与侵占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某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其通过虚报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的方式骗领征地补偿款的,由于该征地补偿款属于财政资金,马某某不享有对该钱款的审批、控制和占有的权利,因此对马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与其行贿罪数罪并罚。因此被告人马某某的辩解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依法构成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对其侵占的财物具有带为保管等支配、控制的职权。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伪造材料,骗领高额财政补偿款的,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另行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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