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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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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9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6日13:55: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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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2013〕201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9月11日

施行日期:  2013年09月11日

 

(2013年9月11日 法[2013]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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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的,适用《规定》。

二、 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作出的,适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1997年规定》)。但适用《规定》对罪犯有利的,适用《规定》。

三、 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刑法定罪量刑的,适用 《1997年规定》。但适用《规定》对罪犯有利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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