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分享到:
点击次数:883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6日13:57: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2012〕44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1月18日

施行日期:  2012年01月18日

 广州刑事律师4.jpg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交通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是否属于逃逸行为?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