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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是否属于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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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15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7日22:48: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是否属于逃逸行为?

基本案情                

        20197月,陈某某与朱某某参加同学聚会。

    聚会结束后,陈某某明知自己的聚会中饮酒不应开车,但仍坚持驾驶车辆搭载朱某某一同回家。途中,朱某某见路旁有行人便提醒陈某某不要靠太近。但陈某某仍驾车撞向行人才被迫停车。路过的司机赵某某见此情形也停车查看,并立即报警。陈某某与朱某某下车后,陈某某问赵某某是不是其撞的人。

    赵某某见陈某某喝了酒,不愿其争执,便假装答应,同时拨打急救电话。在赵某某打电话时,陈某某拉着朱某某试图逃走,但是被围观群众抓回。交警到场后,陈某某开始一直推脱称不是自己撞的人,但是在行车视频以及群众的指认下,陈某某承认是自己肇事。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后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并导致其死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没有积极救治伤者,试图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下车查看时询问他人是不是其撞的人,并且有趁人不备逃跑的情节,说明其对自己撞人的事实有认识,并且具有逃避处罚的故意。被告人陈某某虽然没有实现空间上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是其一直推卸责任、拒不承认是自己撞人,并且没有在撞人后履行救治伤者义务,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逸的故意,客观上曾实施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屏幕快照 2020-01-07 下午10.49.57.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刑升格的要件。根据《交通案件解释》的规定,逃逸行为,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可知,逃逸行为不能仅以空间上逃离现场作为认定标准,而应当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不积极救治伤者的故意。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具有救治的义务,但是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的撞人的情况,一直推卸责任,并试图逃离现场,迟迟不履行救治他人的义务,导致被害人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的,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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