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复制出版社已经出版的图书构成犯罪的,在量刑上应考虑哪些因素?
基本案情
2019年,胡某某看到市面上的教辅书籍特别好卖,于是在其住处附近租了一间废旧库房,购置部分图书复印与装订工具,雇佣钟某某等人复制已经出版的教辅书籍,对外销售。
9月在执法大队的查处下,胡某某、钟某某等人被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权利人同意,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图书已经出版情况下,仍雇佣他人从事复制、装订以及发行他人专有出版权的书籍,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钟某某等人明知胡某某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仍为其装订书籍,为出版图书提供帮助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复制、发行他人已经出版的图书的,同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而在我国刑法规定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不同的实行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量刑方式上,对于复制发行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可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定罪处罚,也可依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规定的以复制发行作品的数量来定罪处罚。而对于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的行为,只能依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