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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社保金,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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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6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1日22:57: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社保金,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许某某为A市某钢铁集团人事处主任,主要负责办理退休人员手续。2019年7月,其让妻子以代买保险的名义获取亲戚楚某某的身份信息后,利用职权制作楚某某为该钢铁集团退休职工以及相应审批等证明文件。之后,许某某将上述文件提交给当地人社局,由其为楚某某核定退休工资,许某某领取楚某某的退休工资存折后,将其交由自己的妻子保管,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2019年11月,人社局发现许某某骗取退休金后立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许某某在缴纳行政罚款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国企高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自身负责人事工作、管理退休人员的职务便利,伪造退休人员材料,骗取退休金,用于家庭生活,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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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构成贪污罪,关键需要厘清被告人许某某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方便条件。

其中,主管强调的是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行为;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以及其他使得公共财物不流失的职务活动;经营,是指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因而占有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某国企人事方面的负责人,其具有办理人员退休,经办退休金的职务便利,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退休金并将经手的退休金非法占为己有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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