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手机ID密码,构成什么罪?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孙某某通过网络对外发布关于破解手机账号、ID密码等消息。其在网上接到他人的订单后,在没有获得手机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钓鱼网站欺骗手机用户输入自己的ID账号以及密码后,获取手机用户的上述信息,对其进行解绑操作,每单收取300至500元不等的酬劳。
2019年9月,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关于被告人孙某某辩解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破解手机ID数量中,仅有部分手机ID是由自己破解的,其余是由他人破解。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部分手机ID是由孙某某付款,委托他人代为破解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起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本罪,关键是判读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符合法条中规定的“获取”以及其行为是否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
“获取”是指,通过非法侵入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违反他人意志,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部分数据或者全部数据的。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利用钓鱼网站非法获取他人手机ID账号及密码,对其进行解绑操作的,属于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在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包括获取信息的数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以及违法所得或经济损失金额。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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