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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警夜间要求居民配合登记人口信息,居民拒绝的,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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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3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5日22:07: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于民警夜间要求居民配合登记人口信息,居民拒绝,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98月晚,陈某某下班回家后接到妻子电话,称有人在门外张望。陈某某立即赶回家中,一位身着警服的男子向其宣称,自己是某小区民警,现在要进入陈某某家中进行人口登记,要求陈某某进行配合。陈某某要求该民警出示相关证件遭到拒绝后,陈某某未理会民警要求,开门进入家中时,民警也要求进入,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某的妻子立即打电话报警,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猛踢民警膝盖处,并扭掰民警手腕,造成轻伤。

公安到达后,将陈某某带至公安机关。2019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法院起诉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民警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行为发生时天气较晚,民警虽身着警服但是未出示执法证件,陈某某遂产生对其身份合法性的合理怀疑,在此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其拒绝民警进入家中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具有假想防卫的性质,法院酌情考虑到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屏幕快照 2020-02-15 下午10.10.57.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民警发生冲突,以暴力行为阻碍民警进行人口登记的,其行为看似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但是,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未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因在于,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务,要求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认识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的。

本案中,结合民警进行人口登记的时间异常、未出示相关证件及手续,已经引起了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身份的合理怀疑,自然对民警从事公务行为产生认定错误,该种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其暴力行为只具有伤害的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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