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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拘留手续便抓人,嫌疑人因此与警方发生冲突,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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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98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5日22:12: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办理拘留手续便抓人,嫌疑人因此与警方发生冲突,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95月郑某某与孟某某发生口角,郑某某将孟某某打伤。孟某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并做法医鉴定,经鉴定为轻伤。

6月孟某某再次向派出所办案,称郑某某已经返回家中。民警隋某某等人在未办理拘留手续的情况下,根据所长指令前往郑某某家中。拘留郑某某的过程中,郑某某的妻子要求隋某某等人出示抓捕手续及相关证件,隋某某以郑某某因被他人指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先行拘留为由,未提供相关手续。郑某某与其妻子认为民警隋某某等人无权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将其带走,遂进行阻扰,将民警手臂抓伤、砸坏警车前挡风玻璃。

2019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郑某某不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无权对其先行拘留。因此,派出所民警无权在未办理拘留手续的情况下对郑某某进行逮捕。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与孟某某在民警未办理拘留手续的情况下,对拘留行为进行阻拦的,不是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妨碍,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是,被告人郑某某与孟某某将民警打伤,以及砸坏警车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屏幕快照 2020-02-15 下午10.14.14.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成立,需要满足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执行职务,而且要依法执行职务,也就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职务权限;

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并不属于可以先行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其拘留的,该职务行为严重违法,不属于依法执行的公务行为,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对其予以反抗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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