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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接受他人财物,在宅基地审批中对其予以照顾,是否属于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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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97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8日21:17: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村委会主任接受他人财物,在宅基地审批中对其予以照顾,是否属于受贿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秦某某任A村村委会主任。其好友许某某找到秦某某,拜托秦某某的宅基地分配中对其予以照顾,并承诺事后给予其高额好处费,秦某某答应。并利用该村其他村民的户口帮助许某某违规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事后收受他人给付的钱款5万元。事后,秦某某又多次利用该方式,违规为他人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借此收取好处费。2019年因被村民告发,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受贿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为村委会主任,属于基层组织人员。而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宅基地的使用、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尽管《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经过政府审核,但是此规定属于宅基地使用审批程序的补充和延伸,强调在对宅基地使用方案审批应包括两步程序,包括村内审批和政府审批。

因此,宅基地审批并不完全具有公务性质,其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也属于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事项。而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对村民提交的宅基地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的,属于村务而非公务范围,其利用村委会主任这一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办理村内宅基地审批的,属于违规办理村务的行为,并不属于协助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秦某某收受钱财帮助他人违规办理宅基地审批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屏幕快照 2020-02-28 下午9.18.37.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时,成立受贿罪需要满足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秦某某而言,其为村委会主任,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从事公务行为。而宅基地审批这一事项中,既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属于村务,也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关键需要厘清宅基地审批进展到哪一程序。若在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在向乡镇政府及县政府保送审批时,村干部违规利用职权,虚报材料的,属于在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中违规利用职权的行为,侵害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

而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作为村委会主任这一职务便利,在宅基地村内审核中对他人予以照顾并收取财物的,属于违规办理村务的行为,不属于协助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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