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后,逾期还款的,不一定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130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8日20:25: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后,逾期还款,不一定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胡某某就任某科技公司市场部副经理一职,其经他人推荐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主要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胡某某通过该信用卡办理了个人小额贷款业务,胡某某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根据胡某某的信用状况及对应的贷款额度,审核通过后,将贷款发放至胡某某的另一借记卡中。

2018320198月,胡某某共向该银行分别申请4笔贷款,其中前两期贷款均按期归还,后两笔贷款因公司经营不善,将胡某某辞退,其丧失主要生活来源无力归还贷款以及其他小额透支钱款。为逃避债务,胡某某拒绝接听银行的催收电话,多次更换住所以及联系方式。201912月,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申领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属于使用信用卡行为;而其通过信用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系为与银行间成立借贷关系,其未能按期还款的不属于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胡某某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如期归还部分贷款,不存在欺骗行为;后其发生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行为,系因被公司辞退、丧失生活来源导致,而非因恶意透支消费,其行为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认定“恶意透支”情形。同时尽管其行为客观上符合“经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形,但是无法推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系单纯逃债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拒不归还的部分钱款系其向银行申请发放的贷款,而非持有信用卡透支消费,从钱款性质上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被告人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银行经审核其资信状况,同意向其贷款的,双方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被告人胡某某在申请贷款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前提获得的贷款均按期归还,后期部分贷款未能归还的系存在失业这一介入因素,不能简单通过被告人具有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同于单纯逃债行为,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其与银行间属于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WechatIMG9.jpeg